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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基础教育外事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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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区县)基础教育外事工作委员会是上海市中、小学和区县教育外事干部加强相互交流、共同对基础教育范围开展外事工作所遇到的新政策、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探讨的组织,是上海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基础教育外事发展的新特点、新情况、新任务,为积极参与教育国际交流的中小学校和区县教育外事干部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以便进一步提高会员对教育外事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更好地为本单位的教育外事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学习国家政策,研究工作中的新问题,加强沟通与合作,进一步推动教育国际交流。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工作委员会成员提名,工作委员会全体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全面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工作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工作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和活动,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由协会中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非协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后再加入。 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可由协会委派,也可自行聘免。 第七条:本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由工作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经费的主要用途为:定期或不定期会务活动的开支、办公室开支、相关资料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八条: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理事会议通过后,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做出决定,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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