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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外事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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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高校外事交流工作委员会是上海市高校外事部门加强相互交流、共同对外事交流中遇到的新政策、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探讨的组织、是上海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加强沟通、交流经验、不断提高高校外事工作的水平,为推进上海高等教育适应城市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学习国家政策,加强沟通合作,研究教育外事新问题,进一步推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顾问一名。主任、副主任由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经工作委员会全体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全面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工作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工作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和活动,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由协会中从事高等教育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非协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后再加入。 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可由协会委派,也可自行聘免。 第七条:本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由工作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协会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经费的主要用途为:定期或不定期会务活动的开支、秘书处必要的开支、相关资料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八条: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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