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编号: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
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实验园申报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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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及材料
1、单位简介
2、教育装备现状
3、开展申报的具体措施
4、成绩和荣誉
5、建议
6、补充材料
备注:
1、对于本表中的有关内容与材料,请用A4纸;
2、本表复印有效;
3、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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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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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
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实验园”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以下简称“装备分会”)工作办法,结合我国教育装备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内容要求,不断提升教育装备信息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加强在教育装备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装备分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实验园”(以下简称“实验园”)。经实验后(实验期1年),将优选部分成为“示范园”。
第二条:创建活动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装备分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审核、认定并授牌具有示范性的大、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实验园”旨在遴选教育装备领域坚持开展科学研究且具有先导性、试验性和示范性的大、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是教育装备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实验点。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四条:“实验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验园主要领导和相关教师应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较强的科研意识和实验的积极性;组成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实验组;
2.教育科研机构健全,有专职教育科研管理人员或专人管理,
承担过各级各类教育科研项目,有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能为教育科研实验提供必要的保障;
3.有中长期的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曾经完成或正在承担各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子课题),教育科研成果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
4.接受装备分会对“实验园”的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实验园”实行自愿申请、审核通过的原则。凡拟作为“实验园”的学校,需填写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实验园申请表;并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装备分会秘书处。
第六条:“实验园”审核:
1.装备分会秘书处对送达的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并组织考察;
2.装备分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认定;
3.经审核合格的学校即被确认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实验园”,并获得装备分会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第七条:“实验园”原则上每年申报并审核一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实验园”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装备分会的指导和咨询;
2.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
3.在科研课题立项、研究和结项过程中得到专家指导;
4.优先获得教师专题培训和国际交流机会;
5.优先享有学校宣传展示交流的机会,先进经验和成果列入
现代教育装备推广活动;
6.获得装备分会提供的与国际优质教育装备科研机构开展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信息咨询,共享国外教育装备领域最新动态和相关科研成果;
7.承接主办单位的会议。
第九条:“实验园”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科研领导,配备专职科研管理人员或专人管理,落实必要的科研经费,保障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时间、地点、设备设施、教材、资料等;
2.向装备分会秘书处报送年度教育装备相关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3.参加装备分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实验园”管理
第十条:装备分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实验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实验园”的申报、审核、评估、学术咨询、信息服务及管理工作;教育装备研究与实验活动的策划、组织与指导;
2.搭建“实验园”教科研活动平台,发布教科研课题指南,探索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的教研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国内外学生交流活动;
4.举办教育装备专业培训、竞赛、展览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活
动;组织、承办或参与双边、多边教育装备研讨会及论坛;组织、协调国内外教育装备机构互访;建立与国外教育装备行会等组织的友好交流机制;探索“产、学、研”合作,推进教育装备技术发展。
第十一条:“实验园”实行会员制管理。入选实验园单位参照会员管理,并根据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承担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对“实验园”进行一次评估。汇总实验经验,宣传、奖励优秀成果。定期征集“实验园”开展教研活动的经验、优秀教学案例和专题研究成果,通过会刊和网站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对“实验园”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为一个实验周期,根据活动开展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四条:对达到预期实验目标的单位,授予“示范园”,并推荐成为装备分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推荐常务理事学校校长成为分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对不合格“实验园”单位进行通报直至摘牌。
第五章 “实验园”的终止和中止
第十五条:“实验园”的终止和中止
1. 实验期满,由装备分会组织专家对“实验园”实验成果
进行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并由装备分会发给证书,该“实验园”本期实验即告结束,可继续申请成为下一期“实验园”;
2. “实验园”在实验周期内未能按照实验方案开展实验活
动或不能按计划为实验提供条件保证,装备分会有权中止该校的“实验园”资格;
3. “实验园”有权自行中止实验,但须提前两个月向装备
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